【 本 報 訊 】 《 壹 本 便 利 》 前 年 刊 登 當 時 14 歲 的 組 合 Cream 成 員 李 蘊 濕 身 性 感 照 , 成 為 首 間 被 控 觸 犯 《 防 止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條 例 》 的 傳 媒 機 構 , 惟 案 件 在 裁 判 法 院 經 審 訊 後 , 《 壹 本 便 利 》 及 其 總 編 輯 獲 裁 定 罪 名 不 成 立 , 律 政 司 司 長 不 服 提 出 上 訴 , 昨 遭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駁 回 , 稍 後 頒 發 書 面 理 由 及 訟 費 判 決 事 宜 。 本 案 三 名 被 告 為 壹 本 便 利 有 限 公 司 、 該 刊 當 時 的 總 編 輯 袁 彩 玉 及 百 樂 門 印 刷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, 高 院 暫 委 法 官 賴 磐 德 特 意 安 慰 當 時 受 僱 的 袁 彩 玉 , 認 為 控 方 根 本 沒 有 機 會 令 她 定 罪 , 同 情 事 件 必 定 令 她 感 到 不 愉 快 。
法 官 昨 聽 審 時 , 手 執 涉 案 以 李 蘊 做 封 面 的 《 壹 本 便 利 》 , 向 代 表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高 級 助 理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李 紹 強 明 言 , 涉 案 圖 片 根 本 沒 有 暴 露 李 蘊 的 胸 部 , 任 何 合 理 的 裁 判 官 均 不 會 認 為 是 描 畫 女 性 的 胸 部 , 亦 不 會 認 為 該 期 雜 誌 屬 條 例 所 訂 的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。 法 官 更 說 : 「 可 以 將 雜 誌 在 法 庭 內 傳 閱 , 看 看 有 沒 有 人 認 為 它 是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? 」 對 於 律 政 司 一 方 希 望 藉 本 案 釐 清 條 例 何 為 胸 部 , 究 竟 描 畫 女 性 胸 部 的 外 形 或 輪 廓 是 否 足 以 構 成 罪 行 , 法 官 表 示 , 上 訴 法 庭 不 容 處 理 純 學 術 論 點 的 爭 議 , 況 且 涉 案 雜 誌 圖 片 根 本 沒 有 暴 露 李 蘊 的 胸 部 , 只 見 到 她 穿 肉 色 的 矽 膠 胸 圍 。 此 外 , 律 政 司 提 及 原 審 裁 判 官 應 否 考 慮 拍 攝 現 場 情 況 , 惟 法 官 指 , 李 蘊 的 母 親 及 經 理 人 當 時 確 實 在 場 。 代 表 《 壹 本 便 利 》 的 大 律 師 金 貝 理 則 指 , 沒 有 一 個 國 家 的 法 例 在 看 不 到 乳 頭 的 情 況 下 可 視 為 胸 部 , 而 單 單 只 是 胸 部 外 形 或 輪 廓 不 足 以 構 成 罪 行 。 涉 案 第 752 期 《 壹 本 便 利 》 於 06 年 6 月 21 日 出 版 , 刊 載 了 標 題 《 嘩 嘩 嘩 14 歲 Cream 初 熟 李 蘊 》 的 封 面 故 事 , 在 封 面 、 第 25 、 42 及 43 頁 四 版 圖 片 中 , 刊 登 李 蘊 的 照 片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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